集合住宅及國小幼教場所欄杆與窗台規定
依「建築技術規則」規定,10樓以下的露台、陽台、室外走廊、室內天井的欄杆扶手,距樓地板須在1.1公尺以上;10樓以上的須在1.2公尺以上;2007年將此標準延伸至學校、托兒所、住宅等場所外牆的窗戶、窗台
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台 ˙不得低於1.1公尺 ˙10層以上,不得低於1.2公尺 但其鄰接露台、陽台、室外走廊、室外樓梯、室內天井等,不在此限
資料來源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Content.aspx?PCODE=D00701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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